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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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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该法的发布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走上法制轨道。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按照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皖教语〔2010〕4号)、《关于组织参加第四届全国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大赛的通知》(皖教语函〔2010〕3号)和《关于协助语言文字报社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皖教语函〔2010〕4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我市师生参加系列纪念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参加《语文建设》杂志社举办的第四届“全国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大赛”暨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一)以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为单位集体组织报名。

(二)教师自愿参加本次大赛。语言文字基本功大赛不收报名费,各参赛单位统一订阅答题材料(《语文建设》杂志2010年增刊,内附试卷,复印无效)即可参赛;优秀论文评选需按主办单位规定缴纳评审费用。

(三)具体参赛事宜请各组织单位直接与《语文建设》编辑部联系。

地址:北京朝阳门内南小街51号《语文建设》编辑部

邮编:100010 联系人:孙建强、王芳

联系电话:(010)65592961、65598577

传真:65247752 E-mail:YWJS2008@126.com

( 四)各组织单位请于10月31日前将填好的大赛报名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分别寄到《语文建设》编辑部和市语委办;12月31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将答卷邮寄到《语文建设》编辑部。

二、积极向语言文字报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10周年专栏》撰写专题报道或提供图片、消息

(一)时间安排

2010年8月1日正式开辟专栏。

(二)专题报道内容

(1)各级各类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

(2)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3)“中华诵”经典诵读工程

(4)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5)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6)行业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

(7)语言文字水平测试

(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标准化工作

(9)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和科研

(三)图片展示

通过图片、消息的方式反映全国各地10年来的语言文字工作成绩。

(四)以上活动的具体事宜,请直接与语言文字报社联系。联系人:李世江、曹华;电话:010-63130350。

三、组织参加语言文字报社举办的征文比赛

(一)征文主题:大家都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二)以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为单位集体组织报名。比赛设小学生组、中学生组和教师组,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不收取报名费、参赛费和评审费。

(三)中小学生可结合学习语文课程的实际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感受、认识等;教师可结合教学实践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理解、感悟,或者叙述发生在身边的故事等。征文体裁不限,千字左右。文章题目为黑体二号,正文为仿宋三号,用A4纸打印。文章结尾请注明作者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编或其他可以联系的信息。

(四)2010年11月1日前,各组织单位将参赛文章寄至语言文字报社。联系人:李世江、曹华,电话:010-63130350。

四、组织参加语言文字报社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知识竞赛

(一)以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为单位集体组织报名。竞赛设小学生组、中学生组、中职组和中小学教师组。

(二)竞赛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不收取报名费、参赛费和评审费。参赛者订阅1份《语言文字报》(第506期,10月2日出版)即可参赛,内有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的知识、竞赛试题及答题卡。

(三)2010年10月10日前,各组织单位将参赛人数上报语言文字报社。联系人:李世江、曹华,电话:010-63130350。

五、其他事项

各地、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纪念活动列入工作计划,精心策划和组织好各项活动。各地、校应充分发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采取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推普周、经典诵读等活动为契机,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

各市、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成绩、做法和经验,及时将活动动态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报送市语委办。联系人:季文华,电话:3036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