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合格评估的通知

滁州教育网 发布于 阅读:40 okex官网下载-okx交易所官网下载-全球数字欧易交易所货币交易平台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6〕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合格评估的通知》(教秘〔2008〕445号)的要求,截止2010年,全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须完成省级合格评估。目前,我市尚有来安、天长、定远、明光教师培训机构未能完成省级合格评估工作。为了确保我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合格评估工作按时、顺利完成,鉴于省教育厅评估时间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评单位

未完成省级合格评估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

二、时间安排

8月中旬,县(市、区)完成自评、申报;8月下旬,市级初审;9月中下旬,省级评估验收。

三、评估步骤

  1. 8月中旬,有关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根据《安徽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合格评估评分标准》(教师范函〔2008〕22号)完成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一式5份,连同申请评审报告2份一并报送市教育局继续教育科。

  2. 8月下旬,市教育局根据县(市、区)上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进行审查初评。初评合格后上报省教育厅。

  3. 9月中下旬,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合格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进行省级评估验收。

四、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是教师继续教育顺利开展的基础性工程,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的重要举措,是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要把合格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和评估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规划计划,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加快建设步伐。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合格评估标准,做好合格自查自评工作,要成立评估自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强化领导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迎评工作落到实处。

2.明确重点:合格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的重点指标是: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是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专任教师队伍及健全的内部工作机构的办学实体;应有效实现与教研、电教、电大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建成以师训为主要功能的现代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校园面积应不少于规定的亩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标准不少于工资总额1.5%,并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教育附加费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培训。各地要围绕上述重点指标,结合实际,针对薄弱���节,突出重点,以评促改,建设达标。

3.加强建设:各地要以合格评估为契机,指导和支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针对自查自评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要强化政府行为,拓宽渠道,广泛筹措经费,加大基地建设的投入;根据本地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和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实际,在土地、项目、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积极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标准化、现代化建设,确保顺利通过省合格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评估。

4.强化责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各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与管理”,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是政府教育督导和“普九”复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合格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是检验教育行政部门在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中工作成效的重要途径。各地要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地县级教师培训机构顺利通过合格评估。

今年将是我省合格评估的最后一年,对评估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培训资格。已经完成合格评估的,要积极开展“回头看”、创建“省示范性教师培训机构”等活动,不断加强培训机构软硬件建设,增强培训机构服务教师培训、服务地方教育事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