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建立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与月报制度的通知

滁州教育网 发布于 阅读:46 教育网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形成规范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各市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与月报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全市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和月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规范办学行为的职责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牵头部门和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积极转变教育观念,切实履行加强对所属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招生行为、办班(园)行为、教学行为、教师行为、收费行为、教材教辅管理、安全工作等进行督查的职责。定期分析研究本地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制定和完善规范办学行为措施和办法,做到有章可循,执行有力。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的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加大对规范办学行为的督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的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加强对所属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管理和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本辖区内的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要合理确立不同阶段的督查内容和重点,科学确立督查的形式和方法,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常规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提高督查的针对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督查出来的问题,各地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对各种不规范的办学行为要尽快纠正,对情节严重者,要严肃查处,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的规定给予处分。
三、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和月报制度
(一)建立督查通报制度
为使规范办学行为督查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尽快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及时公布所属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督查的情况。通报内容包括:辖区内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情况;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的做法、措施和经验;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各种规范的情况;对督查到的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的处理要求与整改意见以及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举措等。通报要尽快向所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社会相关方面公布。
(二)建立督查月报制度
为督促各地加强对本地办学行为的督查通报,增强各地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感,交流各地办学行为的情况和经验,加大对不规范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各学校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月报制度。从2010年4月起,每月将本地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情况于当月25日前书面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月报内容包括: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展情况;对群众举报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批转的违规行为查处整改情况;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和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意见建议。
为确保月报制度的落实,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明确一名副局长负责,市直学校要明确一名副校长负责,确定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并将分工负责的副局长、副校长以及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名单和联系电话在4月12 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基教科。市教育局将汇总和核实各地月报情况,对市局督查发现的而在月报中没有反映出的问题,将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各地月报的情况纳入到对教育局工作评估考核中,对月报不及时、不准确的将视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