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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2009年秋季学期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明白卡》的通知

滁州教育网 发布于 阅读:54 教育网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26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电〔2009〕4号)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67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市实行教育收费明白卡制度,现将《滁州市2009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育收费明白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课本费,只能按照规定收取作业本费。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只允许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住宿生的住宿费。

作业本费按原“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学生用书目录选用教材版本、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收取;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上述费用外,不得收取包括各种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在内的其它任何费用。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

二、继续执行公办高中“三限”政策。

各校在招收择校生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的“三限”政策,招收的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高中阶段择校费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一律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

三、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各学校的所有收费必须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收费的政策和减免收费的学生名单等;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进一步加大收费督查力度。

各地物价、教育、监察等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必要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对乱收费涉及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一律按新规定公示后执行。